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理顺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公司经济活动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归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因业务需要,与本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需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以下通称合同),包括签订的投资、联营、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担保、技术、产品销售、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借款、融资、保险、劳务等各类经济业务合同、协议及合同协议的附件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公司重大合同是指:1、依据《公司章程》须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所需签订的合同
2、借贷、融资和股权投资合同;3、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4、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5、债权、债务重组合同;6、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七条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企划部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九条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会签审查的部门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范围之内执行的合同,如订单,不需要相关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
合同标的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未经招投标的合同应有审计部参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