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性别:住所: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家庭住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岗位(工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