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制度1
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1)《企业国有资产法》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2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a)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其中七个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一条)其他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二条);须报本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决定或其向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四条)
b)发行债券、投资: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