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规范1、总则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等重要防火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验收2
系统竣工验收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1)竣工图;(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安装记录;(3)系统调试记录;(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2
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反复测试3次
(3)任意将探测器的电流互感器或者温度传感器的链接头拔出,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发生故障报警信息,并且能够消音和复位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1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拟测试箱可调开关旋,逐渐增大电压,当模拟线路电流超过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显示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其中应包括回路号、地址码及报警类型,并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试验3次,应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如果动力线路装有自动切断开关继电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生报警同时,继电器应能动作b、使用高温机体靠近任意探测器任意温度传感器,并且高温机体的温度高于报警预设值,探测器应能产生超温报警,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