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项目工程监理平行检测方案监理平行检测计划一
编制依据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沪建交(2013)233号;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沪建交(2013)232号;5、上海市安质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3)78号;6、《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员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7、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2008;8、市建管办、市安质监站的相关文件三.检测活动规则1、开展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能力不得低于原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
2、开展平行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四.监理平行检测的范围及内容1、平行检测的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与装饰装修、建筑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
2、根据原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上海市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试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