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岔)快速通道高速公路项目引入社会资本PPP模式实施方案
基于某市人民政府(本方案中对应的财政部门为某市财政局
政府不直接签约的,具体也可委托政府部门或相应的事业单位,通常为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实施机构,但不包括政府平台公司,以下统称“政府方”,若政府方不是财政局,则由财政局出具书面函件对《PPP合同》约定的财政补贴等内容予以确认)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将由中建八局等集团单位实施,以下统称“中国建筑”)拟在某三(岔)快速通道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合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PPP合作模式”,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类似模式对比分析随着政策调整,近几年高速公路投资模式不断调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成立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财政筹集资本金投入高速公路公司,以高速公路公司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长期贷款,财政对银行出具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等函件
该模式对财政筹措资本金压力大、贷款形成地方债务,增加高速公路公司的负债;
第二阶段: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
64号)》发布,该文件指出:“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随着该文件的发布,为社会资本以“股权融资”方式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提供了依据,该模式在一定时期缓解了地方政府具体项目中资本金的筹措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