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附件1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基本标准(2013版)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的产科适用本标准
一、功能任务1、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依法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与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3、严禁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质非法开展产科业务
4、开设普通产科、高危产科
开展2个以上产科亚专科业务
5、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围产保健技术指导、高危孕产妇诊治、监护与住院分娩
6、开展爱婴活动,实行母乳喂养
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7、承担高危孕产妇抢救工作,接收下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转诊
被确定为区域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必须建立产科急救绿色通道以接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
8、参与做好本区域孕产期保健服务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9、开展围生期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承担基层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工作
二、科室设置2/58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时应设有与产科规模相适应的新生儿科
有条件的应设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一)产科1、门诊:普通妊娠门诊、高危妊娠门诊、优生遗传门诊、产褥期保健门诊、营养心理咨询门诊、母乳喂养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宣教室
应开设两个以上的亚专科
有条件的可设胎儿医学、母体医学等专科门诊
2、病房:母婴同室病房、高危病房、隔离病房,产科重症监护室,新生儿沐浴室、处置室、治疗室、换药室、预防接种室
3、产房: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备用手术间
有条件的可设产后观察室
4、住院手术室:符合手术室标准,备有产科抢救和新生儿复设备、药物
(二)新生儿科与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应独立设置新生儿科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与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应设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开设新生儿门诊
(三)其他科室1、辅助科室:医学影像科、心电图室、检验科、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