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安全行车考核制度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渌口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园)实际,制定如下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1、成立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幼儿园)任组长
2、建立随车照管员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照管员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⑶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⑸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⑹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⑻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彳也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⑴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