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三篇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三条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第一节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共9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第二节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第七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仔细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本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义务;(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六)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节社区居民会议第九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进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加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举。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