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摘要:司法的公正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神圣的,但是由于社会因素,特别是媒体的炒作,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得到正常的审判的情况在世界各地都屡有发生,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关键词:法学媒介审判负面效应1.概述所谓的“媒介审判”是指新闻界忽视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做一种前置预先性的“审判预设”。这种“媒介审判”是在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环境下催生的产物,原本起源于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等地这种“媒介审判”往往会直接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最终结果,在我国现行的法学体系下是十分罕见的,但是随着“新闻娱乐化”产业的崛起,和“自媒体”新闻介质的产生,这种媒介审判也在我国悄然兴起。这种媒介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审判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弊端要远远大于其正面效应的。2•“媒介审判”的兴起媒介审判的兴起是和西方司法制度中“大陪审团”形式密不可分的,这些大陪审团中的陪审员其实也是普通民众,如果在陪审团成员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定之前就使其对案件有一个主观上的认识,那么就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谢帕德医生杀妻案”,案件自发生以后,媒体就一直热炒,恰恰又因为警方整理的证据链不足,媒体就一边倒的将谢帕德医生圈定为凶手,并处于炒作的需要不断的制造新闻热点来对其进行烘托,最终导致法院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案件自1954年初审以后,谢帕德医生经过12年坚持不懈的上诉才让美国最高法院于1965年对案件进行重审,并最终做出无罪宣判。本来这种新闻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在我国现有的体系下是并不存在的,但是随着近年来新闻娱乐化炒作的不断兴盛,许多原本较为严肃的案件被一些所谓的新闻人过度的关注之后就完全改变了其性质,进而导致一些令人十分不解的局面出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药家鑫案”了,原本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改变了其性质,程了刑事案件,而又是在媒体的关注下,“官二代”、“富二代”一些莫名其妙的帽子就给戴在了案件嫌疑人头上,司法机关不得不连续几次以公告的形式来公布案件的审理过程,即便是到了后期嫌疑人当庭进行忏悔的时候呼声也是一边倒的出现“药家鑫不死,国法难容的”局面。犯罪嫌疑人固然有其丑陋的一面人性,也固然要为其犯下的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都必须要经过法律的公平审判才能完成,但是自案件被媒体曝光以来,所有人的目光并没有定位在“死与不死”的量刑上,而是直接关注“什么时候死”的问题上,以至于在整个案件结束后,许多法学界的专家在谈到这个案件的时候纷纷表示嫌疑人并不是被司法判定的死刑量刑,而是让媒体和网民直接裁定的死刑,司法机关只不过是个执行机构罢了。自这个案件之后,部分新闻人找到了新闻热炒的关键点,也找到了民众对热点关注的要素,因此在全国各地都掀起了这样一个媒介审判的畸形态势,特别是凭借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各种电脑多媒体手段,让微博、微信等等自媒体工具大行其道,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媒介审判拓展和延伸所需要的空间和土壤。3•“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在我国之所以会让媒介审判大行其道,经过对特定案例进行分析之后不难得出结论是,它与西方的媒介影响陪审团审判直接不同的是,媒介影响的是领导层,领导层影响的是法院,而法院直接影响案件的宣判结果,其中间环节中最为核心的一个因素就是“权力”。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太多权力与金钱的结合造成对弱者正当利益的侵害之后,在相对具有中国特点的媒介审判发生过程中几乎一边倒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肇事方都是非富即贵。其中较为典型的“我爸是李刚”就完全证明了这一点。媒体关注的焦点从最开始的嫌疑人发酵到嫌疑人的周边和外围,其中绑架的是社会和公众的道德和良知,而到了后期则越来越多的是对案件背后的内容进行炒作,最后是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介入才让整个事件有了一个明确的框架。在整个的过程中嫌疑人固然有过错,但是至于说是“错在何处”和“如何量刑”则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媒体将公众的的关注从道德的谴责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