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1、新规主要内容2015年1月23日,证监会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首次以“监管问答”的方式明确了私募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方式,并正式要求在发行工作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2、明确私募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四种方式依据该问答,证监会确认了私募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四种方式,即:1)企业IPO前,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2)发行新股时,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3)非公开发行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4)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3、加强对私募基金规范运行及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依据该问答,证监会认为私募基金应规范运行,并依法备案、接受监管
据此,证监会要求在发行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行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明确要求中介机构须对投资者是否是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新规背景据笔者了解,证监会及行业协会要求登记备案的初衷是,私募基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构建良性的私募基金运行环境,保护投资者
但是,从立法层面看,国务院及证监会充分考虑了私募基金的实践情况,认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不宜采取事前审批、备案的管理模式
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不设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
此种模式下,如无其他特殊规定,备案与否不影响私募基金的投资能力与投资活动,致使大量私募基金不积极履行登记备案义务,不主动接受监管
部分私募基金不接受监管、非规范运行,甚至有些机构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不仅严重破坏了私募基金的社会声誉及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