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必要性及三种模式介绍1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含义及其必要性与技术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是指标准化组织中的成员,依据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所拥有或控制的专利权信息和其所了解的专利权信息以及标准化组织向社会公众公布其制定的标准中所含有的专利技术的信息。从其外延上讲,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既包括标准化组织内部的信息披露,也包括标准化组织对外的信息披露;既包括在标准制定中的信息披露,也包括标准制定后实施前的信息披露,其披露要求既包括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也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化组织为了防止部分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控制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谋求市场垄断地位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其促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标准化组织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受专利技术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标准化组织回避专利技术制定技术标准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应的,因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将专利技术纳人标准化体系而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防患于未然,标准化组织开始要求标准提案人公开提案中所涉及的专利信息。其次,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化组织与专利权人利益取向的差异,导致部分专利权人故意隐瞒专利信息,谋求市场垄断地位,如前文所述Dell电脑案即是例证。故意隐瞒专利信息,不仅仅使得标准使用者不得不向专利权人缴纳高额专利许可费,而且会严重影响所涉及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此,各标准化组织都在其专利政策中加入了成员披露专利信息的义务条款,由此确立了专利信息披露规则。2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三种基本模式就目前而言,国际上通行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有3种:自愿披露模式、自愿事先披露模式和强制事先披露模式,而这3种的模式分别以ITU、IEEE和VITA3个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为代表。作为专利权人,在加入标准化组织之前就必须对所参加的标准化组织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加以了解,否则一旦违背该规则就有受到法律制裁之风险,甚至可能被要求进行专利免费许可。而标准使用者在面对专利权人的收费要求时,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审查专利权人的收费要求是否合法合理。2.1专利信息自愿披露模式的代表——国际电信联盟的专利披露制度所谓专利信息自愿披露模式,是指标准化组织鼓励专利权人披露专利信息,但并没有对未披露专利信息的专利权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规定。另外在专利信息披露的事项上,标准化组织仅仅要求其就将来许可的原则进行选择(例如免费许可、RAND许可或者其他),而对其他相关专利信息的披露不作强制性的要求。就目前而言,专利信息的自愿披露模式是各标准化组织比较普遍采纳的专利信息披露原则,而国际电信联盟的专利信息披露政策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1TU)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最初定名为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更名为国际电信联盟并沿用至今。1947年,ITU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目前,ITU设有全权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其下设立有理事会、电信标准部(ITU-T)、无线电通信部(ITU-R)和电信发展部(ITU-D)。每个部门设局,例如电信标准局(TelecommunicationStandardizationBureau,TSB),无线通信局(RB)和电信发展局(BDT)等。ITU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是最早对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问题予以重视的组织。为此ITU.不仅出台了《ITU-T专利政策》(ITU-TPatentPolicy)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GuidelinesforImplementationofITU-TPatentPolicy),还成立了知识产权特别工作组,定期就ITU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政策、软件版权政策和商标政策)进行讨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ITU作为国际化的标准组织在专利政策制定方面一直起着主导作用。2007年3月19日,ITU、ISO/IEC发布联合声明,宣布通过共同专利政策(CommonPatentPolicy),而该政策基本上为ITU所起草,相对而言ISO/IEC并没有对草案中的实质性条款做任何修改,可见ITU在这个问题上的引导作用。ITU的专利政策及其指南中就专利信息的披露问题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讨论,而且其专利政策较为突出地体现了专利信息自愿披露的原则,故本文以此为典型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