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8-01-24【生效日期】201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