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专项法律意见书(2009)京铭商字第009-2号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指派杨德铭、何秀茂律师担任其关于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法参加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关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经查阅本案破产文件,现依照相关事实,依法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争议焦点目前,对于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几点:(一)关于职工债权(1)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961名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所涉及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022
18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应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
2(二)本案所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是否应该用于破产清算
二、法律意见(一)关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工债权的问题,是本次破产清算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
实际上,对于该职工债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系到破产企业961位人民群众基本生计的社会问题
此次破产清算,依照规定审核确定的、需要安置的职工总人数是961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4022
18万元,应依法予以清偿
但是,对于依法确认的该职工债权,个别债权人,特别是赵航却存有异议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和事实,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破产清算需要安置的961名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其职工债权应依照《企业破产法》予以清偿
1、关于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961名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961名职工的人事档案材料、破产企业规章制度及对企业职工管理的历史渊源,依法应认定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