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奖励范围内容摘要政策文件备注一、新设项目奖励1、市外新迁入落户总部项目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2、总部项目新设子公司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3、新设外资融资租赁项目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适用于外资企业;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对引进的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分三年给予实际投入5%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5、新设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适用于外资企业;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6、上市公迁入东莞满一年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东莞市计划出台司迁入100万元。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二、认定企业奖励7、市内认定总部企业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8、总部领军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9、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财政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适用于外资企业;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10、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适用于外资企业;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11、独角兽企业对新引进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新引进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计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