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1、个人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授权委托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房屋信息编码卡: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承租方(乙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