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一、变化变化一:“带病投保”超两年可赔付案例:周先生曾做过肺部手术,不过,投保时,代理人为“做成生意”,明知周先生有过这段经历,依然默许周先生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
按老《保险法》,若干年后,周先生再动手术,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以周先生“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
不过,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出现重大突破
像周先生这种情况,一旦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
而一旦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周先生带病投保则必须在30天内做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变化二:理赔不再“拉锯战”按照新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变化三免责条款未明示不得生效改动前因:消费者总是抱怨,保险合同简直就是“天书”,一不小心就会错过一些重要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本身很少有人会去从头到尾仔细阅读,甚至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各种免责条款一笔带过或不提起,导致许多保户心中并不清楚自己到底买了什么保险,哪些情况并不“保险”,最终出险后在是否理赔上产生许多纠纷
新《保险法》则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明确提示
这样一来,投保者等于事先能够完全获悉所有保险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
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生效
标准合同中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说明,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