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条例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
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
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及时清退文件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
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
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
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
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
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