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3-24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