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9-06【生效日期】2005-09-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试行)一、概述伤寒、副伤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其传染性强、病程长、易复发、并发症多、疾病负担较重
1990年以后,我国的伤寒、副伤寒的发病得到一定控制,平均发病率在4
45/10万之间,每年报告病例5
1-12万例
但部分省份(如贵州、云南、广西、浙江、新疆等)的发病仍高居不下,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发病水平,暴发时有发生;近五年一些地区副伤寒流行加重,病原流行谱发生变化,出现耐药菌株,流行因素尚不完全明确,防治工作面临困难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伤寒、副伤寒的监测工作,为制定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1、及时掌握伤寒、副伤寒在我国的发病情况,查明高发地区暴发、流行的主要原因;2、明确高发地区伤寒、副伤寒的病原变异、菌株耐药性的变迁情况;3、在重点地区追踪监测带菌者;三、监测定义(一)病例定义1、疑似病例在伤寒、副伤寒流行地区,不明原因持续发热或反复发热3≥天或以上,体温38℃,伴头痛、乏力、腹部不适等症状,但实验室检验结果尚未明确的病例
2、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以下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的病例作为临床诊断病例:不明原因持续发热或反复发热5≥天或以上,体温39℃,头痛、全身乏力、表情淡漠、相对缓脉、伴消化道症状或皮肤充血或多系统受累表现,白细胞总数低或正常
3、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一者即为确诊病例:(1)从血、骨髓、粪便、尿等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或副伤寒沙门菌;(2“)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或副伤寒鞭毛抗体≥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血清效价4倍以上增高
(二)暴发疫情定义在局部地区或单位(比如在一个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