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文化部【发布文号】文化部令第16号【发布日期】1999-04-22【生效日期】1999-04-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1999年4月22日文化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进取,促进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表彰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授予的荣誉称号是指: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荣誉称号适用范围是:(一)全国文化先进县授予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和市辖区(其中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县级单位);(二)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授予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共建部门文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三)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指标,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文化系统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授予全国文化系统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为确保评选质量,特制定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标准(附件一、二、三)
第五条授予荣誉称号,应当严格按照文化部规定的标准进行评选
全国文化先进县由县政府申报,地、市文化局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并征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文化部审批
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化厅(局)、人事厅(局)联合上报文化部审批
在特殊情况下,对做出突出事迹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机关可以直接授予荣誉称号
对生前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可由授予机关追授荣誉称号
第六条全国文化先进县和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授予工作每2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