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日期】2005-04-27【生效日期】2005-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