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委员会改革调研报告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议事水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列为六项检察改革措施之一
经过十年的改革,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在实践中仍有不如意的地方,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发挥不够全面,体现法律精神和刑事政策的决策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在组织形式上行政色彩浓厚,决策议事程序上不够规范合理,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权威和作用的发挥
如何加快检察改革步伐,深化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作用,仍是需要探索的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就检察委员会改革谈些粗浅看法
一、检委会运作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1980年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条例》仅有8个条文已经不能适应工作和形势发展的要求,一些规定过于原则而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一些开展检察委员会工作必需的制度和机制缺失,在机构设置、成员结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方面不明确、不规范,工作难以规范化、制度化
这突出反映了检察委员会目前在体制上存在缺陷,运作上存在不足,需要进行改革、完善,使检委会议事决策高质、高效、民主、科学
当前,在我国检察实践中,对检委会的改革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取消说”
理由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检委会制度,我国的检委会制度在检察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执法
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和我国司法体制与世界司法体制的接轨,检委会制度应当取消
第二种是“独立说”,理由是检委会制度出现的诸多弊端,其根本第1页共7页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