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反担保协议(个人)协议编号:()成建融字第_号甲方: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刘多敏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兹因(下称“借款人”)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编号为《借款协议》(下称主协议),借款人与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甲方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协议》,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圆)的贷款提供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已经获得的和未来获得的所有合法财产、权利、股权等为甲方的担保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委托担保协议》和《保证协议》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担保的万元(大写万圆)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1
甲方向贷款人代偿的所有金额和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经甲方、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代偿款的利息按同期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限的四倍计算)、复利等
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权利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
第三条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告知之日起的五日内代借款人向甲方清偿
乙方预先放弃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的所有抗辨权
若甲方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乙方同意在其保证范围内首先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向贷款人承担了代偿责任之后来两年止
第五条乙方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献、资料和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特约事项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保证期间届满之日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发售、赠与、出租、出借、分割、转移或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