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XX县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XX县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三)负责对本县XX县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第1页共6页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实施本办法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