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承包协议“”采矿权人(简称甲方):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络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承包人(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络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甲方为规范生产、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本着科学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将矿区内矿体开拓及采矿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承采范围双方一致同意,承包开采范围为:。第二条承采项目2.1乙方承采范围内的井工开采。2.2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基建、井建、开拓工程、穿脉巷道、沿脉巷道、行人天井、通风井采准工程、采矿工程项目等所有生产系统。第三条承采价格矿石承采价格为元/吨,其中矿石数量以扣杂后的矿石净吨数为准。该价格为承采大包的综合单价,涵概了基建、开拓工程投入、采掘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费用、提高、运送、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的投资、安装维护及摊销、保险、利润、税金及协议包括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第四条质量指标4.1乙方应严格按正规采矿措施或甲方技术人员承认的采矿措施开采,乙方开采需满足采矿回采率85%以上,贫化率15%如下,损失率不不小于5%,出矿品位以井下圈定与地表测试相结合确定各井口出矿品位以作考核指标。4.2乙方应保证所完毕的掘进工程项目质量,其断面尺寸、形状、支护、设备安装等必须按照国家《井巷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安装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负责工业场地的征用及场区总电源供应,以及协调好外部环境。5.2负责协调公安部门提供矿山开采用火工材料的供应,为各矿点指派工作人员,负责火工材料的计划、支领、使用、管理。其费用所有由乙方承担。5.3从井口料场装运乙方所采所有合格铁矿石,按协议约定价格及时间支付乙方矿石款。5.4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法规及企业需要对乙方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乙方掘进、采矿进行监督,如发目前开采过程中乙方存在重大欺骗、不负责任、不按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终止协议并责令乙方赔偿损失。5.5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主产品以外的副产品享有所有权及处置权,并无需为此副产品向乙方支付费用,确需支付的,双方另行协商。5.6甲方派技术人员定期检查矿山生产工作,包括:安全、工程质量、进度状况。5.7为乙方的正常生产提供外部条件,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停产,根据停产时间给乙方予以合适的赔偿或协商处理。(国家政策调整、变化除外)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6.1按照国家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到达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安全评价,保证安全生产。6.2自行投入采矿生产所需设备,生产所需的所有原材料,并支付人工费、电费、火工材料费等有关费用。6.3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双方合作结束时,乙方有权收回剩余款项。6.4有权自行招用采矿人员,向甲方如实提供其个人信息。其工资及保险由乙方支付,无合法理由不许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乙方如更换采矿人员,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6.5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建设方案、开拓、回采方案必须交甲方审定,审定后方可实行。同步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按照国家《井巷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中途变更设计必须经甲方同意同意。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6.6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生产设施,并负责维修与保养,有关费用自行承担。6.7准时完毕甲方规定的生产任务(不可抗力除外),及时向甲方通报生产状况,承采权严禁转包或转租他人。6.8无合法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否则对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负责。6.9负责将矿石提高到地表料场,负有看守、维护责任。6.10不准越界开采。第七条奖惩措施7.1乙方所采铁矿石必须所有交给甲方,不得盗卖他人,若发现外运、外卖,惩罚如下:第一次罚款万元;第二次罚款万元;发现第三次,罚没所有风险抵押金,并收回承采权,解除承采协议。7.2甲方根据各矿井实际状况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