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借款协议篇一:采矿权抵押协议附件3:采矿权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如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络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抵押人:(如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营业执照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络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协议》(如下简称“借款协议”),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协议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措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协议项下的采矿权(如下简称“抵押物”),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批发证机关为(如下简称“发证机关”)
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一
抵押物系乙方通过()的方式,于年月日依法获得的
抵押物的矿区地理位臵为:
抵押物的矿区范围坐标为:
抵押物的矿区面积为:
抵押物的开采矿种为:
抵押物的生产规模为:
截止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经立案的资源储量状况如下
双方确认或经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
双方确认认书或抵押物的评估汇报原件见本协议附件二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
本协议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有关费用
本协议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基础设施和地上附着物
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不必首先或同步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臵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