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协议协议编号:出卖人:(如下简称甲方)买受人:(如下简称乙方)保证人:(如下简称丙方)上列甲乙(含保证人)双方就车辆的买卖事宜,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将车辆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1
总金额人民币2
付款方式:首付,余款在年内分期付清
(1)于本协议成立时,即付预付款(2)余款,在交货试机完毕后,分期平均摊(3)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汇款付与甲方
(4)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每月日之前截止
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措施规定如下:1
交货时间为年月日前
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指定地点,应调试妥当,并先行试车
试车完毕后,甲方应将车辆交付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将分期付款的款项支付甲方
第四条车辆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所列所有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车辆交货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致车辆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依本协议发生的一切应负债务(除货款债务外,还包括毁损、赔偿债务)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协议有关的债务无需告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须一次付清
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的;2
乙方或丙方有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3
车辆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4
车辆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错,以致毁损、灭失的;5
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的;6
其他违反本协议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对的使用方法使用车辆,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车辆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偿还甲方
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车辆作适度的评估,并将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