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车辆牌照承租人)乙方(车辆牌照出租人)乙方获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告知书》,具有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
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北京车辆牌照租赁给甲方使用
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到达协议如下:一、甲方负责提供一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乙方负责提供一套北京市车辆牌照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相以便的原则,协助对方做好有关工作,其中甲方负责购置汽车及购置保险事宜等有关事宜,乙方负责办理好车牌正常使用等事宜
二、租赁期限及价格:本协议所载租赁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租赁费用:租金每月元
该协议签订7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个月租赁费¥元(人民币元整)
本条所载租赁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变更:1
提出变更人需在该期协议到期前一种月提前提出变更规定;2
租赁价格变更期限为下一期协议期限;3
相邻两个协议期限租赁价格变更比例不得超过15%;4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三、虽然上述车辆(包括车辆牌照及有关手续)依法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包括车辆牌照及有关手续)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包括车辆牌照及有关手续)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包括车辆牌照及有关手续)
四、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处理
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
五、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置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五十万)因任何事故给第三方(包括人、物等)导致损害的,应由甲方及其保险企业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乙方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
乙方因此导致的损失,也可以向甲方追偿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好车辆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状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获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乙方应全力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有关手续,不得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