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__成都市商铺租赁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成都市商铺租赁协议甲方:乙方:签订时间:协议编号: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A商城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成都A商城商铺事宜签订本《成都A商城商铺》(如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除另有阐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协议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协议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A商城”1.3“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运用商铺,直接或间接受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保证。1.6“管理费”指A商城的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整个A商城的正常运作,而对A商城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自身的水电费,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用冷水费、供热费费用。1.7“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1.8“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9“元”指人民币元。1.10“‰”指千分之一。第二条出租商铺2.1甲方将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成都A商城第层号商铺(如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2.2该商铺的详细位置在本协议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以便鉴别之用。2.3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约为平方米,建筑面积(GFA)约为平方米。(最终以成都市政府承认的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承租面积(GLA)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间。柱体面积包括在承租面积内,租户之间内墙按照二分之一墙体计算其面积,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墙体按照所有计算其面积。2.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A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状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2.5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年。第三条商铺用途3.1号商铺只供乙方作为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可以作为该用途使用。3.2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A商城《土地使用权证》。3.3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化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状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4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同意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根据实际状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同意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5乙方必须以合法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A商城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3.6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3.7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号商铺是“”(英文为“)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3.8如因上述3.7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4.1租金4.1.1乙方每月租金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税前)为基数计算,面积均统一以GLA计算。1)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