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租用乙方鲁沾渔船进行胜利油田埕岛海域潜水工程,签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一、租赁价格:出海期间单价为人民币元/天;不出海待命费为元/天。二、租赁期限: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截止。2、协议到期后如继续使用甲方有优先使用权。三、付款方式:待本次工程竣工后(设备卸船)付清50%租赁费。剩余50%款项于20年月日结清。四、双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施工区域船只停靠区域无关船只的清除工作。2、协调船只和业主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关系。3、有权对乙方船只在气象合理状况下进行随时调遣。4、对调遣船只提前1小时告知乙方,以做好出海准备工作。5、在工作期间乙方听从甲方指挥,由于指挥失误导致人员与船只事故,由甲方负责。为保证海上安全运送,甲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置所需的救生物品。6、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重要油甲方承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甲方承担后果。7、甲方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不过不得违反租船协议的约定。8、在协议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济的,甲方有权获得扣除救济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他费用后的救济款项。9、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保证船只在租赁期间正常运行。2、负责船只在运送期间,船只与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3、在施工期间,要积极协助甲方工作,如遇气象不能出海时应提前告知甲方。4、船只停靠过程中,乙方负责保管甲方的设备及物品。若发现丢失等问题,视物品价值乙方需对甲方进行经济赔偿。5、在工作期间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调遣。6、乙方在协议期限内不得私自承接第三方工程或在工程施工期间实行与本次工程无关的工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惩罚。7、船舶在租期内部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乙方应当采用也许采用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答复。持续24小时不能恢复导致时间损失的,甲方不付租金,但事故时甲方导致的除外。8、甲方发出违反租船协议的约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假如船长应当拒绝而没有拒绝,由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五、违约责任:乙方在出海期间不服从甲方施工人员调遣,视为违约,每次罚款协议期内全额租赁费的5%。六、仲裁如有纠纷,协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协议约定的当地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七、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存档。八、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九、其他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起同等法律效应。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代表人:时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