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冰箱买卖协议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足友好协商,就有关_海尔电冰箱的买卖事宜,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10万人民币元的电冰箱,其配置原则、单价、总价等如下:标的物名称:对开门649升节能增鲜冰箱型号:BCD-649WABV单价:10000元台数:10总价:100000元第二条定货、交货及验收1、定货日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2、交货日期;.01.013、交货地点;4、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步,乙方向甲方交付:(1)定金0.00元;5、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合验。甲方向乙方阐明商品的配置,查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查,对的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阐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商品,并简介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措施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选配件)合格证和使用阐明。第三条质保规定2、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3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重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5日内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新的重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3、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乙方规定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乙方规定换货时,甲方负责5日内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5、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甲方负责在5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规定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6、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性能故障,甲方负责在日内为乙方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好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7、在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乙方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可以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修理、更换。第四条属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不实行三包: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2、未按三包使用阐明的规定使用、维护、保管而导致损坏的;3、非承担三包的一方拆动导致损坏的;4、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可以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5、私自涂改三包凭证的;6、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9、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10、因不抗力导致损坏的。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自电冰箱售出之日起3年内城区顾客免费上门硬件维修服务第七条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跟踪服务,服务费按每台机50元/次收取。第八条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准时交货,则每日按协议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则每日按协议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未在约定期间内修理、更换或退货,应付违约责任。第九条甲、乙双方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步,应及时告知对方,并阐明有关理由。第十条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或解除,对方有权拒绝,并可规定变更、修改或解除协议的一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第十一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协议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效力。十三、协议的解除本协议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1.协议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协议;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3.因不可抗力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