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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导语:首都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修改,大家快过来看一看啊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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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删去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