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场租赁协议出租方(又称甲方):有限责任企业承租方(又称乙方):为了充足运用甲方堆场资源和满足乙方煤炭寄存的需要,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有煤堆场租赁事宜进行磋商,现到达一致协议如下:一、堆场状况堆场位于,面积为平方米。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三、租金计算方式本协议项下煤堆场的租金与乙方每年寄存的总量挂钩。每年寄存量到达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的,每吨收取租金元;每年的煤炭寄存量低于15万吨的,每吨收取租金元。年煤炭寄存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四、租金的支付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行支付甲方场地租金元。年终再对乙方寄存量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所有租金后,应为乙方开具对应的发票。乙方未准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按乙方应付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五、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作业设备和人员,对乙方煤炭要及时归垛、堆高和清理现场,并负责寄存货品的安全。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使用甲方煤炭堆场的配套设施,但应支付有关的费用。应乙方原因导致煤炭堆场配套设施的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会影响到协议目的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协议。如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限制乙方进行煤炭经营等其他状况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协议。七、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到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祈求法院裁决。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