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债权质押)协议编号:出质人(如下简称甲方):质权人(如下简称乙方):因(如下简称“债务人”)与(如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如下简称“主协议”),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协议》/《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保障乙方的权益,保证主协议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以在xx企业、xx企业享有的债权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协议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主协议金额和期限为: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授信/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利率为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债务人委托乙方所担保的主协议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质押协议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xx企业、xx企业享有的债权
(2)质押债权金额均为万元整,合计万元整
第四条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所有费用;(2)乙方为实现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到达书面协议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书面告知xx企业、xx企业
第七条本债权质押项下的主协议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协议步,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协议,使其与债权质押项下主协议规定相一致
第八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第九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定方式处分该质押的债权
(1)债务人不按主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贷款的
(2)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该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的
(3)债务人依法解散企业的;(4)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