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房屋买卖协议编号:出卖人:买受人: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出卖人所售房屋(如下简称改房屋)坐落为:【区(县)】【小区(街道)】【幢】【座】【号(楼)】单元号(室)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一)所有权证证号为:
(二)共有状况为:【】无共有人;【】有共有人,共有人为:
(三)抵押状况为:【】未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租赁状况为:【】该房屋未出租;【】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详细的状况双方可在第十四条中约定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一)该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其中,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有关物品赔偿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步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二)买受人采用自行交割方式付款,详细的付款方式其付款期限;1、;2、;3、;4、
(三)有关贷款的约定买受人向【】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同意,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但买受人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仍无法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的,应当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2、本协议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详细状况的承诺(一)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对应责任
(二)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说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