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飞机租赁协议,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飞机状况: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租赁期限:
租金:元(大写)
承租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出租方账户信息: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下述状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收回所租飞机,承租方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导致的损失
(1)承租方将所租赁飞机转让、转租、发售、抵押、质押
(2)承租方运用所租飞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飞机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飞机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2、不承担飞机于租赁期间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协议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多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飞机
5、租赁期间对飞机使用状况及承租方信誉实行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于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内拥有所租赁飞机的使用权
2、对租赁飞机承租前已经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抵押金及租金
4、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
5、飞机发生事故,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指定修理地点,并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飞机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6、如需续租,承租方需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提出续租申请
五、抵押条款1、押金:元(大写),承租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汇入出租方账户
2、出租方应于租赁协议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协议后,除根据本协议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偿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1、出租方已就租赁飞机提供对应保险,详见《飞机保单》
2、承租期间,若发生飞机报废或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