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金环运送有限企业与马自虎公路货品运送协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中民终字第19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金环运送有限企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6路1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汉寨外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东颖,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宇金环运送有限企业(如下简称运送企业)因与被上诉人马自虎公路货品运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亚军参与的合议庭,于11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
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马自虎在一审中起诉称:3月1日,马自虎与运送企业签订《运送协议协议书》,约定马自虎为运送企业运送货品钢方坯,起运地为北京,送达地为天津和邢台两地,运送价格为至天津每吨45元,至邢台每吨65元,还约定了结算方式
协议签订后,自3月至1月,马自虎合计运送货品11批,前10批都按规定期间进行了结算,但最终1批即1月承运的货品在当月送达后一直未结清运费,至今尚欠11万元
马自虎多次找到运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索要,吴晓丽称货主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塞维拉企业)尚未与其结算清,因此也无款给付马自虎
现运送企业已经拖欠马自虎运费1年多,给马自虎的经营活动和平常生活导致极大困难
规定运送企业履行协议给付马自虎运费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送企业在一审中答辩称:马自虎所述与事实不符,运送企业已与其结算了12月此前的费用
后来,运送企业与马自虎无任何业务往来,故不一样意其诉讼祈求
一审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