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导语
首都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修改,大家快过来看一看啊
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第1页共2页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