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制度为确保我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先租后售、群众自愿的原则;(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价的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价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确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每年进行调整
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当年成本造价由物价部门进行确定
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土地成本和税费等
三、资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建设
四、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户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1
申请家庭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村常住户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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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
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在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1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