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的实施意见1留誉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根据中央综治委、首都综治委和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一票否决权,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基层改进工作,在全镇真正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一票否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村、各部门在推选目标管理,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实行一票否决权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一票否决权有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各村、社会及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六条各村的民调、治保组织对驻在辖区内的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警告,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为镇综治委行使否决权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被否决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不具有评先受奖的资格
一票否决权制应与评先进、工作总结、综合性评比等工作同步进行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1)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部门单位领导未能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年第1页共2页度工作计划,拒不签定或不按规定签定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的;(2)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坚持,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3)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