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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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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一、基本概念(一)本实施细则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分别列入国家麻醉药品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三)本实施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人员。二、机构管理(四)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麻精药品管理组,负责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监督。麻精药品管理组由医疗机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需包括但不限于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麻精药品管理组办公室设在药学部门,药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人员应相对—1—稳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应将麻精药品管理情况列入专项议题进行讨论,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五)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把麻精药品管理,列入日常检查事项,并列为年终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1.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回收、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报告、值班巡查、使用专项检查、废弃液管理制度。2.麻精药品处方/医嘱审核、点评、保管、使用、销毁管理制度。3.麻精药品空安瓿/废贴的回收、登记、清点、销毁管理制度。三、培训考核(七)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麻精药品处方权/调配资格,需完成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麻醉药品、第—2—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附件3—1),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八)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项培训及考核采取现场或网络形式进行,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三级医疗机构自行选择。现场培训考核不得少于12个学时,网络培训考核不得少于18个学时。(九)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省级培训考核药学专家组。为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医疗机构在组织现场培训考核中,药学专家必须从省级专家库中遴选。(十)培训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医疗机构内麻精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3.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4.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3—5.麻精药品不良反应的预防;6.麻精药品违规使用处理的警示教育案例。(十一)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分别授予麻精药品处方权、处方调配资格。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完成签名、签章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具/调配处方。(十二)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处方权/调配权人员名单发生变动,应及时向电子《印鉴卡》平台(http://www.myyjk.cn/)提交更新名单,并将处方权授予文件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十三)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联合医务、护理等部门,对参与麻精药品管理的护理、保卫、后勤等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留存培训记录。四、印鉴卡管理(十四)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4—《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我省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精药品。(十五)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1.有经批准的与使用麻精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2.有保证麻精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3.有获得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医师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4.有专职从事麻精药品管理的药师。(十六)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须加盖公章):1.《印鉴卡》申请表(附件4—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麻精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4.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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