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一、基本概念(一)本实施细则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分别列入国家麻醉药品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人员
二、机构管理(四)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麻精药品管理组,负责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监督
麻精药品管理组由医疗机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需包括但不限于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
麻精药品管理组办公室设在药学部门,药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人员应相对—1—稳定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应将麻精药品管理情况列入专项议题进行讨论,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五)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把麻精药品管理,列入日常检查事项,并列为年终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
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回收、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报告、值班巡查、使用专项检查、废弃液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处方/医嘱审核、点评、保管、使用、销毁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空安瓿/废贴的回收、登记、清点、销毁管理制度
三、培训考核(七)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麻精药品处方权/调配资格,需完成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麻醉药品、第—2—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附件3—1),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八)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项培训及考核采取现场或网络形式进行,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三级医疗机构自行选择
现场培训考核不得少于12个学时,网络培训考核不得少于18个学时
(九)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省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