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担担保公司的破产申请,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规范化的必要和必须性进入了核心阶段.记者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与维权中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化发展,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对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六次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资深权威专家70余位,分别在河南郑州、北京召开二次全国性研讨大会,十五次易稿修改后,并出台《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已经同意实施,现印发并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附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第五条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第二章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第六条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取得担保行业指导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行业协会的年检。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获得的资质证书、年检证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将逐步实现联合年检制度。第七条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设立目的;(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六)其他第八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第三章担保机构的等级第九条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一)一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二)二级等级1、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