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文件樵府〔2010〕15号关于印发西樵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现将《西樵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西樵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紧紧围绕南海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综合治理工作,以积极开展创建镇级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为主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镇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条例》、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全镇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努力争创成为“两无镇”(镇级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级无政策外生育)
第二章户籍人口管理第一节孕前型管理第三条季度查环查孕:各村(居)计生办要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查环查孕妇检工作
组织对象分为两类人群:第一—2—类是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即指已落实上环、皮埋和结扎不足一年的对象)、已婚未育、有再生育一胎子女指标、当年离婚、当年丧偶及40岁以上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每年4、8、12月份进行查环查孕;第二类是对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40岁以下妇女)每年2、4、6、8、10、12月份进行妇检查孕
第四条跟踪随访服务:各村(居)计生办要对下列人员进行跟踪随访服务
一是育龄妇女怀孕后至生育前上门访视不少于二次,并要求跟踪到对象在哪一间医院生育;二是妇女产后12-28天内上门访视一次;三是落实人流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