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救助设施完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158号)、《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云民保〔〕2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贫困家庭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相适应
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市常住农村户籍的农村贫困村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救助对象:(一)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二)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三)因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常年生病导致贫困的农村家庭成员;(四)在校突发重病、大病的农村户籍学生;(五)因患大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户;(六)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但对方无偿还能力导致自身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困难户;(七)市民政局认定应救助的其他贫困村民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二)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产生医疗费用的;(三)主观故意自我伤害造成医疗费用的;第1页共6页(四)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偿而相关部门还未作出处理的
第三章救助内容第六条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一年内住院救助一次后救助金额未满封顶线的,如继续发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再次申请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