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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劝诫、约谈制度(试行)VIP免费

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劝诫、约谈制度(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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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劝诫、约谈制度(试行)XX县区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劝诫、约谈”制度(试行)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与管理相对人在执法活动中的相互沟通与联系,促进其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其卫生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简单粗糙执法行为而引发纠纷,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对象及范围:1、管理相对人或从业人员因内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轻微违法行为的;2、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初次发现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单位;3、执法人员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4、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以及主办卫生监督人员认为需要约谈的案件;5、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案件,经查实,领导批示需要约谈的。三、劝诫适用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处罚条件的,可当场下发劝诫通知书,令其立即改正。四、案件查处适用约谈事项的应向当事人下发约谈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地点、所需资料。1五、约谈时应由两名卫生监督员负责会谈,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会谈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构成,会谈结束时会谈双方参加人员签字,同时下发“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复查。六、整改期满后由主办监督人员进行复查,对已整改或消除影响者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七、对不按约谈通知要求进行约谈者,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依法从严查处。八、对连续两次下发劝诫通知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拒不进行第1页共2页整改的,由主办卫生监督员决定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可申请立案,对其进行全方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节可合并处罚。九、劝诫、约谈制度是否适用于处罚的前置内容由主办卫生监督员和所领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十、在执法活动中不得因受劝诫约谈制度而更改行政执法程序。2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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