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稳定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访稳定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信访稳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内部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信访体系建设,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内部和谐稳定,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各办事处、市联社信访稳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体访是指单人或单户为同一问题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单户超过5人(含)的按集体访对待;群体访是指2至4人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来省进京上访的活动;信访突发案件是指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采取聚众、围堵、冲1击机关或营业场所,拦截公务车辆,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以及采取自杀、自残等非法形式相要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活动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每年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办事处、市联社信访稳定工作的年度评价
第六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作为独立的一项指标进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评
第七条信访稳定工作考核为扣奖分项
扣分项总分50分,其中,管理指标30分,信访突发案件责任指标20分;奖分项第1页共8页10分
第八条年度考核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访稳定工作情况纳入相应办事处、市联社整体考核
第三章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第十条管理指标考核分值30分,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