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总工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工会法》、《审计法》、《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的对象:全区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任),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会领导干部
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更、退离休等原因正式离开工会领导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任期内本级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二)工会资产的管理、保值和增值情况;(三)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四)本级工会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投资效益情况;(五)债权债务情况;(六)对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或投资效益实现及合同、协议兑现情况;(七)与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八)离任者个人在本单位使用的公物借还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离任审计方法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同级工会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根据需要也可由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五条离任审计程序:(一)各级工会领导离任前,应由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安排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者所在单位(包括离任者)应向审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离任者任期内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方面资料;会计资料、财产资料;债权债务资料;财务、财产管理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听取离任者有关任期内财务情况说明,查阅复核有关会计资料,核实账、库、物,并可采第1页共12页取适当形式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写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结果的报告,须报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时反馈给离任者,并由离任者签署意见
(五)如委托社会审计,经费审查委员会收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后,应在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