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发文部门:发文时间:1992-11-06法规类型:公安法规发文文号:公通字[1992]151号实施时间:所属行业:阅读次数:301失效时间:所属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1
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1
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
2死亡者生前住院费(含抢救费用)1
3死亡者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