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30号【发布日期】2014-04-07【生效日期】201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4月7日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决定第四章刑事赔偿复议第五章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二)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